上海飞行员举报情人诈骗案:二审改判六年后,家属申诉获立案

2026年7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对“上海飞行员举报情人诈骗案”二审改判六年一事。
近日,该案又有新进展,李某某家属已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已于7月受理立案,案号:(2026)沪01刑申59号。

然而,比申诉立案更令人揪心的是另一个消息,二审宣判前法官承诺的“打通监外执行通道”,最终成了一张空头支票。李某某已被送押上海女子监狱服刑,一个三根心血管严重堵塞、心脏刚做完支架手术的32岁女子,带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的诊断书,走进了监狱的大门。
2025年12月30日,红星新闻曾以《飞行员举报“情人诈骗700多万”:从万米高空的情书,到以“一般朋友”报案》为题,报道了这起由飞行员包养情人、反目后控告诈骗的案件,一夜之间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2026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飞行员举报情人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从一审的十二年有期徒刑,到二审的六年——刑期减半,但自由并未如期而至。


判决下达已逾一月,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三根心血管严重堵塞而被紧急送医抢救的李某某,至今仍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二审法院宣判前承诺“打通基层法院通道,做监外执行决定”,在历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启动程序、医学评估通过后,最终因长宁区检察院“不同意”而搁浅。
从十二年情人到刑事报案
这起案件的时间线可追溯至十余年前。2012年前后,时年40岁的国内某航空公司飞行员、飞行教练员马某某,在哈尔滨结识了当时刚上大学的18岁女孩李某某。此后十余年间,二人维持着情人、包养关系。马某某曾在2015年于万米高空为李某某写下情书,称“天天要电话要微信,感觉自己很年轻”。
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马某某累计向李某某转款700余万元,李某某同期转回超128万元。资金多用于共同生活、女装店投资等。2023年4月双方矛盾爆发,马某某指控李某某欠700多万,李某某出具249万元借条后,马某某两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又撤诉,最终于2024年6月以被“普通朋友”诈骗771.3万元报案。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审刑期减半,事实争议依旧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6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间长期交往且有大量经济往来”。二审判决进一步指出:“经查,在案证人证言、马某某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马某某给李某某钱款后的流向可以体现出李某某与马某某的经济往来频繁,互有转入转出,也可以体现出二人的关系以及二人有共同投资等行为”。

这里有一个意味深长的留白,判决书没有说“二人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
是普通朋友,是情人,还是长达十二年的包养?
老马两次提起民事诉讼,标的100.4万,然后又撤诉,这是怎么回事?第二次撤诉,把案件标的从100万改成1万(多退诉讼费),谁帮忙改的诉讼标的?值得深思!
二审法官看到了证据,却没有勇气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后期拖延付款编故事、以及最后一笔所谓“换汇诈骗”成立。
二审认定的事实大幅缩减:李某某仅于2022年以帮助换汇为由诱使马某某给付20万元,后以换汇失败需诉讼解决为由骗取审计好处费及律师费共计33.1万元,案发前归还15万元。据此,二审将刑期从十二年改判为六年。
这里不禁要问,被害人说的是让李某某换汇买房子,是30万美金;既然换汇的事实不存在或无法证实,那么最后一笔20万人民币的换汇诈骗是如何认定的呢?
辩护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立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刑事手段解决感情纠纷”。用老百姓的话说,刑法不应该管“搞破鞋”的事儿。
然而二审判决并未采纳无罪意见。
看守所里的“食管反流”与心梗
比刑期更令人揪心的,是李某某在羁押期间的身体状况。
2026年5月10日午夜,李某某母亲接到长宁区看守所工作人员电话,称李某某当晚突发心梗,需要做“一个小手术”。关于具体病情、就医地点等信息,工作人员未予告知。
次日了解到,5月10日晚在值班警长的坚持下,李某某被紧急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患者近3天出现活动后胸痛,持续不缓解,急诊心电图示窦性心律,I度房室传导阻滞,肌钙蛋白I高达1.08ng/ml。
急诊冠脉造影结果触目惊心:左前降支近中段弥漫性病变,最大狭窄70-80%;左旋支远段弥漫性病变,最大狭窄80%;右冠中段弥漫性病变,最大狭窄60-70%,远段局限性病变狭窄90%,后降支近段局限性病变狭窄90%。三根主要心血管,两根堵塞80%,一根堵塞95%。
手术紧急进行,医生在堵塞95%的右冠远段植入了一枚药物支架,在堵塞90%的后降支近段使用了药物球囊扩张。另外两根堵塞80%的血管未做支架处理。

出院诊断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轻度贫血、高脂血症、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
而这一切,本可以避免。
据李某某向律师陈述,发病前近半个月,她持续感到胸口不适,多次向看守所医生反映。医生的诊断是“食管反流”,开了两天奥美拉唑。5月10日下午,她再次报医,医生说“没事”,给了两粒保心丸,还说“这东西多的是,想吃就吃”。一个多小时后,她第一次晕倒,未报医;又过了十来分钟,第二次晕倒,才报了医。医生测了血压、血氧后称“正常,没有问题”。她坚持说胸口疼,医生回应:“放心,我是神医,你指定没病”,然后给了硝酸甘油。直到当晚8点,在值班警长坚持下,医生才做了心电图——结果显示异常,看守所这才拨打120。

一个把心梗当食管反流、把保心丸当糖豆发的看守所医生,差点让一个32岁的年轻生命在看守所里画上句号。后来在律师会见时李某某表示,此事之后,她在里面再未见到那位“神医”。
说好监外执行结果是“不同意”
心梗手术后,李某某仅住院4天便从ICU直接出院,回到看守所继续羁押。
家属和律师随即展开了一系列努力。与看守所交涉,要求对李某某是否适合羁押问题进行医学评估;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2026年5月22日,市检一分院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为,李某某不适合羁押,并书面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然而,取保候审并未如期实现。
二审法官向律师和家属表示“取保候审手续正在走流程”,同时表示“加快案件进度,马上下判,然后立即交付一审法院执行,开通绿色通道做监外执行决定”;同时要求不要对媒体讲话。现在看,当时二审法官未拒绝取保候审,是一种策略性选择。
2026年6月1日,二审判决下达。
卷宗移送至长宁区法院后,监外执行程序由一审法官朱浩然办理。
在家属再三督促下,朱法官启动了程序,与司法局、检察院、看守所召开协调会。看守所带李某某前往中山医院进行了体检,家属调去中山医院的材料显示,李某某的病情比同仁医院描述的更严重,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结论仍为“不适合羁押”(未见书面材料,朱法官电话转述中山医院教授的话说:“这孩子跟张雪峰一样,要是抢救不及时就没了”,并补充说“以后要注意生活习惯”)。

长宁法院向李某某家乡黑龙江省某县司法局发函,要求落实接收李某某监外执行及担保等相关手续,当地司法局经评估给出98分的高分,并于6月22日将大量繁琐的表格、担保、评估、接收等书面手续寄回长宁法院。
2026年6月23日,法院又要求李某某母亲单独出具了保证书。
一切似乎都在朝着监外执行的方向推进。
然而,2026年7月7日,家属再次联系朱法官时得到的答复是:长宁区检察院不同意监外执行,认为李某某不存在不适合羁押的情况。
从市检一分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到长宁区检察院“不同意监外执行”,同一个司法体系内的两个检察机关,对同一个人的同样病情,为何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你们这样说了不算,承诺的不办,公信力何在呢?
2026年7月8日,朱浩然法官对李某某家属说,“谁答应的你找谁去”,有这么说话的吗?
2026年7月9日,李某某家属致电二审法官、市检一分院检察官,二人不约而同的都以为“孩子已经回家了呢”。
一场“踢皮球”的困局
回顾整个监外执行申请过程,家属和律师遭遇的是一个完美的“闭环”,李某某2026年5月10日发病后:
看守所说:“这事你找办案单位,我们无权决定。”
二审法院说:“这事你找监所,他们说不适合羁押,我们才能考虑取保。”
市检一分院说:“案子在法院,法院有决定权,我们只能跟法院进行沟通。”
谁都不负责,谁都是“按规矩办事”。
经过律师和家属的不懈努力,当各方终于达成一致、程序即将走完时,长宁区检察院的一纸“不同意”,让所有努力归零。实际上,一审法院现在的目的,就是想把这件事推给监狱,只要人一送监,这件事就跟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了,难道不是吗?
李某某的母亲在给二审法官的信中写道:“上海衙门,从一审到二审,给我们的感觉就是,无数次相信他们,最终无数次被骗;答应的事情,完全都不能兑现。”
就案件本身而言,一审法官明知有错,但在“领导交办”的压力下,推给二审。
二审“中止审理”“补充侦查”,也知道案件有问题,久拖不决。
李某在羁押过程中生重病,看守所推给法院,法院推给看守所;好不容易协调好了,三家共同推给检察院;检察院马不停蹄立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二审法院又称“抓紧下判,打通监外执行通道”,把问题推给一审法院。
一审法官见状,又推给看守所、检察院,最终你们貌似共同决定,干脆人下监算了,把问题推给监狱。
这事儿有那么难吗?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连心梗术后、三根血管严重堵塞、高血压(极高危)的人都“不存在不适合羁押的情形”,那到底什么样的人才算“不适合羁押”?非得死在监室里才算吗?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项明确规定:器质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可予以监外执行。李某某的病情——三根血管严重堵塞、一根植入支架、两根仍需处理、高血压2级(极高危),是否属于“不适合羁押”,医学结论已经给出了答案。
但医学结论与司法决定之间,隔着的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13条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或者其他有听证审查必要的,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是否提请或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参考。
家属基于上述规定,申请长宁区法院召开听证会,而朱浩然法官给的答复是,他们没有听证会程序。请问,你是没有这个程序,还是不想有这个程序?
李某某在看守所里,每天都要被“特殊关照”,生怕再出事。然而“特殊关照”替代不了专业的医疗监护。2026年7月10日上午,李某某家属依法会见李某某时,李某仍表示目前有心绞痛症状。一个心梗术后、随时可能再次发病的人,关在看守所里,是对生命的漠视,还是对法律的坚守?
绝不认命坚决申诉
辩护人表示,本来我们就要申诉,只因法院承诺监外执行却要求不要对外公开,我们带等待一段时间。
这起案件从“万米高空的情书”开始,到刑事判决收场,再到心梗后监外执行受阻,每一个转折都在拷问着司法的人性温度。刑期可以从十二年减到六年,但一个鲜活的生命,经不起再一次心梗的等待。
我们相信法律,但我们真不能相信那些具体执法的人。
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司法程序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选择站在生命这一边。李某某的病情不会因为一纸“不同意”而好转,三根堵塞的血管不会因为检察机关的裁量而自动疏通。
申诉的路再长,我们也要走。不是为了推翻什么,只是为了讨一个说法。既然二审判决也查明“李某某与马某某间长期交往且有大量经济往来”“在案证人证言、马某某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马某某给李某某钱款后的流向可以体现出李某某与马某某的经济往来频繁,互有转入转出,也可以体现出二人的关系以及二人有共同投资等行为”,那你认定诈骗罪成立,又是什么逻辑呢?
李某某本人表示,绝不认命,坚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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